申请人:航信德利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德利多富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380574号“AISINO WINC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申请人名称由德利多富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变更为航信德利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ISINO WINCOR及图”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8030421号“图形”商标、第473737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