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迪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5846号“菜鸟练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独创的商标,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长期的推广,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显著性和区别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推广合同、截图、实际使用照片、审计报告、入职培训课程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633900号“菜鸟”商标(引证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均由文字“菜鸟”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