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大文化中心
委托代理人:多人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7560号“亿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47466号“忆石中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对申请人利益关系重大。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亿石”与引证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忆石”在文字构成上高度近似、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