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大文化中心
委托代理人:多人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79511号“中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724932号“中民”商标(引证商标一)、第8772421号“中民石油 ”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5724948号“中民社区”商标(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大量使用,对申请人利益关系重大。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钟表修理;采矿;室内装璜;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修复;艺术品修复;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珉”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主体识别部分文字“中民”在文字构成上近似、呼叫相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