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39075号“大唐风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唐风暴 21739075

阅读:106320 2018-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超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9075号“大唐风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573515号“大唐风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

  申请人:苏州超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9075号“大唐风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573515号“大唐风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宣传使用资料、发票、域名证书、产品说明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大唐风暴”与引证商标“大唐风范”在文字构成上仅一字之差,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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