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凤凰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8712号“PHOENIX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907700号“Phenix tv及图”商标、第20596588号“PHOENIX及图”商标、第21261673号“Phoenix Cccc2012及图”商标、第6882754号“凤凰新媒体Phoenix New Med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网页介绍;
2.申请人网站介绍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PHOENIX”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外文“Phenix ”、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外文“Phoenix”、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外文“Phoenix ”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教育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