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77525号“安提尼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提尼娅 7177525

阅读:77079 2018-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提尼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维友 申请人因第7177525号“安提尼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2297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提尼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维友

  

  申请人因第7177525号“安提尼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2297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在连续使用,尤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持续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复印件;

  2、购销合同、收据、吊牌、标签图片复印件;

  3、深圳十亩玫瑰科技有限公司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收入明显表复印件。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9月13日。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是否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许可深圳十亩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在无其它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深圳十亩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情况;证据2为自制证据,无其它有效证据相佐证;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字样,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在内衣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我委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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