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图县松江镇黑山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延边金河商标代理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58881号“松江杨木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松江”一词虽然与上海市松江区的行政区划地名相同,但本案申请人所在地镇名亦为“松江”,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文字“杨木村”,申请商标“松江杨木村”整体组合中不易单独识别“松江”为上海市松江区这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