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永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卡夫游戏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5527号“秀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9249号决定,于2017年9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3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推销(替他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上海秀棉织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专柜合同、补充协议、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03年5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广告、广告设计、推销(替他人)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设计、推销(替他人)三项服务上的注册。
2、经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其向我委提交的复审证据中,故对于商标局阶段的证据,我委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阶段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广告、广告设计、推销(替他人)三项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为上海秀棉织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秀棉织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具有合法性,但是证据2多为上海秀棉织业有限公司从事毛巾等产品销售活动的证据,并未涉及其在广告、广告设计、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设计、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设计、推销(替他人)三项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