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296173号“MOCOMI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OCOMISS 13296173

阅读:139303 2018-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莹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6日对第13296173号“MOCOMI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3月,为集开发、制造、…

  申请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莹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6日对第13296173号“MOCOMI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3月,为集开发、制造、设计、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专业服饰企业,“MO&CO.”、“MOCO”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81778号“M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61468号“M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61476号“M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势必弱化申请人“MO&CO.”、“MOCO”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商业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词典、翻译软件中关于“MISS”的相关释义;

  2、《新闻联播》关于国家领导人在申请人公司考察的报道;

  3、“MO&CO.”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

  4、申请人“MO&CO.”部分国内销售网点图片;

  5、申请人“MO&CO.”品牌相关的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6、申请人“MO&CO.”品牌相关的时尚杂志广告、广告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在先的商标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11月13日通过第157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历经异议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6年7月7日刊登在第1510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衣、帽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童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睡衣、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童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英文“MOCOMISS”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英文“MOCo”、引证商标三英文“MOCO”呼叫及字母构成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296173号“MOCOMI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OCOMISS 132961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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