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敖广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63821号“侏罗纪世界高山滑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侏罗纪世界及图”和“侏罗纪世界恐龙乐园”系列品牌的拓展与延伸。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18888号“侏罗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5835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39715号“侏罗纪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和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等待上述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再审理本案。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区别服务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文化部相关批复、恐龙展相关合同、进口恐龙道具报关单、恐龙展部分照片及宣传彩页、宣传海报、在先商标信息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注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见2018年3月6日第1590期《注册商标未续展注销公告》)。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侏罗纪世界高山滑水”与引证商标二文字“侏罗纪新世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