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左江花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联智慧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2039号“左江岩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糕点等商品上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
申请人:左江花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联智慧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2039号“左江岩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糕点等商品上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