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地合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639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字母构成、发音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12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显著性明显,完全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若同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虽然申请商标指定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