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49534号“INTERNATIONAL PROTEIN FOOD FOR GROW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TERNATIONAL PROTEIN FOOD FOR GROWTH及图 21349534

阅读:139163 2018-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国际蛋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349534号“INTERNATIONAL PROTEIN FOOD FOR GROW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米浆(牛奶替代品)、豆奶(牛奶替…

  申请人:国际蛋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349534号“INTERNATIONAL PROTEIN FOOD FOR GROW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米浆(牛奶替代品)、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6624号“NL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5 类)、国际注册第1066624号“NL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30类)、国际注册第1135892号“NL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66624号“NL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32类)、第3599932号“国际”商标(以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第5类指定商品没有直接关联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29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在线有道词典对“INTERNATIONAL”一词的释义。二、在先共存商标信息。三、申请人以及引证商标注册人官网信息。四、百度百科“铁十字勋章”词条释义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在第5类上,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INTERNATIONAL”,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减肥茶、医用营养食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在第29类上,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米浆(牛奶替代品)、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的英文“INTERNATIONAL”,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食用油脂、加工过的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奶酪、食用油脂、精制坚果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29类全部商品上的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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