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经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金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8173号“经纬顺达KIN 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38329号“Kinwai”商标、第1178849号“Kinwai及图”商标、第841417号“Kinwai及图”商标、第957685号“KINGWAY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