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丹军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4131号“邵记昌蒸饺SHAOJICHANGZHENG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5827号“邵氏及图”商标、第6058820号“邵氏”商标、第10555038号“邵氏珠宝SHAOSHI JEWELRY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