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药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奥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9727号“药品终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药品终端网”由申请人开发创建,是专业服务于药品流通领域的第三方B2B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特创意的词汇,并已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A类证书,经大量宣传与实际使用,极具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二、其他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资格证书、所获荣誉、网络媒体报道、服务合同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药品终端”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药品流通终端,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全部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所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已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