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西神力劲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通达商标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受让人):河北汇天啤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35354号《关于第3863256号“豪門HAOM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30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证据中,多份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注册了“豪门”、“HAOMEN”和图形组合等多个商标,“豪门”、“HAOMEN”在呼叫上具有呼应关系,整体在标识组合形式和呼叫上看,上述商标为“豪门”系列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大量销售合同、提货单、质检报告显示了“豪门”系列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就上述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的关系而言,尽管证据没有显示具体商标的使用情况,但本案复审商标由“豪門”和相应的拼音“HAOMEN”组成,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证据中体现的豪门系列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同,不存在其他显著识别部分,故在案证据可以认为是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
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复审商标在啤酒、姜汁淡啤酒、麦芽啤酒、姜汁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啤酒、姜汁淡啤酒、麦芽啤酒、姜汁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