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30284号“土鸡妈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土鸡妈妈及图 22130284

阅读:117953 2018-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阳土鸡妈妈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30284号“土鸡妈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23121号“鸡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58711号“鸡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

  申请人:威阳土鸡妈妈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30284号“土鸡妈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23121号“鸡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58711号“鸡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土鸡妈妈”和图形组成,其中“土鸡妈妈”为其显著标识之一,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鸡妈妈”文字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肉、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第29类肉、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130284号“土鸡妈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土鸡妈妈及图 221302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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