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市迅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18788号“所谓SOV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11639号 “SOFEEL及图”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