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寇胜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10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92114号“一罐好 面”商标、第8794901号图形商标、第2035593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结构、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委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还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化设计的“面”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面”、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