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4992号“烟霾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用在第5类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申请商标的设计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和风格,相关公众从外观上以及文字上来看,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已经广泛的使用及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若该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产品发货合同与发票照片;2、产品宣传照片和产品出库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烟霾饮”,其包含的“烟霾”是指霾和烟的混合物,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