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44706号“好视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视来 22444706

阅读:164258 2018-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哈尔滨好视来仿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44706号“好视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675981号“好氏来 Wisel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申请审理中,第22077469号“好视莱”商…

  申请人:哈尔滨好视来仿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44706号“好视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675981号“好氏来 Wisel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申请审理中,第22077469号“好视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二者权利状态均不稳定,望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作裁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字形字体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状态查询;2、产品生产许可证;3、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医用熏蒸设备”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决定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用电动按摩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好视来”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好氏来”、引证商标二“好视莱”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44706号“好视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视来 224447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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