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60330号“金书签GOLDEN BOOKMARK AW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审理期间,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187833号“金书签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