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冲世纪城宇恒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88097号“YUHENGPETAOLE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YUHENGPETAOLEUM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20781号“毓恒YU HENG及图”商标、第11009116号“裕恒实业YUHENG INDUSTRY及图”商标、第13945111号“禹恒YuHeng”商标、第19910779号“YU H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比较,其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