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三画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申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50029号“柏雅图 BOYA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30862号“柏雅图 BOYATU及图”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