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紫光美食云(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受让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99752号“紫光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商标局引证的第18649978号“紫光”商标、第18823376号“紫光”商标权利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见第1593期《商标转让/移转公告》),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不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21813299号“紫光云联”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