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BINDING SITE GROU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19083H号“THE BINDING S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610054号“BINDING S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目前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该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全包含引证商标,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诊断试剂套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