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安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83298号“A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08899号“A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用于教学,教育,指导,课程以及培训的计算机程序进行开发,设计,更新以及出租,还包括用于代表大会和会议,以及用于娱乐,体育和文化目的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网络网站的设计比如像互联网,并且在此类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所有均于教学,教育,指导,课程以及培训的方面;对计算机数据库访问时间的出租,即提供用于教学,教育,指导,课程以及培训方面的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 类似服务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