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鲁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65130号“ALLU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第12706703号“ALLUX”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已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