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936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279360

阅读:92066 2018-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君策九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79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6276号决定,于2017年06月3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君策九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79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6276号决定,于2017年06月3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因特网上进行搜索,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并未经过申请人质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请求在复审程序中行使对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综上,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有效的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后,便一直将其在相关核定商品上有效使用,并将其作为自身企业核心品牌用心打造等。复审商标通过被申请人持续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已被市场和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其相关商品在同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成为驰名国内的汽车品牌之一。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附光盘一张):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复审商标档案;

  3、四川省汽车产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4、被申请人部分纳税证明;

  5、复审商标著名商标证书及申请人所获荣誉;

  6、被申请人部分车辆购销合同及发票;

  7、部分产品图片;

  8、部分产品检验报告;

  9、部分产品3C认证证书;

  10、部分产品说明书、保修手册图片;

  11、被申请人车标购销合同及发票;

  12、被申请人部分采购合同及发票;

  13、部分宣传、活动及媒体报道资料;

  14、被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公证书、参展合同及发票的公证书等。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经核实,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其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书及其向我委及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申请人查询到被申请人名下除复审商标外,还拥有其他注册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的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不能单独认定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或内容不清晰,等等。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8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公共汽车”商品上,经申请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延至2023年11月13日止。

  经评审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宣传资料、车辆购销合同、产品说明书等证据可知,被申请人通常将复审商标图形标识作为客车上的标志(即车标)单独使用,亦或将复审商标与“蜀都客车”商标以上下排列组合在一起进行宣传使用。考虑到汽车行业有将文字商标与车标相结合在车辆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的惯例,前述图文组合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车辆购销合同及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客车商品销售给巴中市巴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成都锋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公交客运总公司等,合同印有“蜀都客车”与复审商标图形标识。证据8产品检验报告显示,2015年6月10日,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对“蜀都”牌城市客车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该份检验报告中附有样车外观照片,复审商标作为车标使用在客车的前后两面。前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其宣传照片、车标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审商标著名商标证书等证据形成了相互印证的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客车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地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公共汽车、(长途)公共汽车”属于客车类,故复审商标在“客车”商品上的使用应视为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公共汽车、(长途)公共汽车”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公共汽车、(长途)公共汽车”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商品与“公共汽车、(长途)公共汽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汽车”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此外,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我委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7936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32793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7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