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南府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78520号“道丰 DAO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715456号图形商标、第3715457号图形商标、第12087334号“大车轮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