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方德波尔格玫瑰花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462962号“芙腾纪 FLOWE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2129938号“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599736号“茹朵纯天然美容面膜馆 RU DUO CHUN TIAN RAN MEI RONG MIAN MO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26364号“玫瑰之心 Rose 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52985号“8fl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29823号“花美美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7763922号“我要购花网 51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