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万华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龙利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8672号“广行通 GUANG XING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780219号“广行科技 Guangx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