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2319号“梦享定制YangHeC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33611号“享梦”商标、第17506344号“梦·享讲堂Meng·Xiang”商标、第6542779号图形商标、第6542773号“CHINA 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及其旗下品牌荣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梦享定制”、拉丁字母组合“YangHeCM”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及引证商标四“CHINA RE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探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地质勘探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梦享定制”,与引证商标一“享梦”、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梦·享讲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质勘探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