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名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38947号“名门培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938493号“名门视觉艺术学校 MINGMEN VISION BAROQUE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33029号“名门婚纱摄影 Ming men PHOTOGRAP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67260号“名门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20133578号“名门棋牌 MingMenQi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7月13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名门培优”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显著认读汉字“名门视觉艺术学校 ”、引证商标二中的显著认读汉字“名门婚纱摄影 ”、引证商标三“名门会”及引证商标四中的显著认读汉字“名门棋牌 ”头两个字完全相同,且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中心词语,从而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