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海丝万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57270号“海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708855号“海丝通”商标、第18311788号“海絲盛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海丝”与引证商标一“海丝通”及引证商标二“海絲盛业”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