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尚弘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瑞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8654号“N+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的宣传和推广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591166号“N+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干胶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张(文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同为“N+1”,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推广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当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