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永顺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34764号“奔硕 BENSH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864268号“迪生 DISHENG及图”商标、第17102987号“施乐宝 SHI LE BAO及图”商标、第18506220号图形商标、第11006849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