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德美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1183号“FWD富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261519号“RWDAUDIO”商标、第12101904号“卫富”商标、第5177259号“FWD”商标、第8702826号“卫富”商标、第19850740号“卫富”商标、第17631917号“FW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撤三申请文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富衛”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文字“卫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FWD”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RWD”、引证商标三、六文字“FWD”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