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PORT-VEREIN"WERDER"V.1899 E.V.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72891H号“SV Werder Brem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V Werder Bremen”整体具有地名外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5、28、41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