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郎东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67236号“天萃荷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044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93675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