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635917号“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CAM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226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章程;民政部关于更名的批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CAMF”与引证商标英文“CAMF”字母组成相同,且二者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演出;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现场表演;娱乐消遣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现场表演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演出;提供娱乐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现场表演;娱乐消遣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