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52339号“悦汇坊 YOWE F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792474号“匯悦 hu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三申请文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悦汇坊”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匯悦”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经纪;担保;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经纪、担保、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金融贷款;经纪;担保;信托”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金融贷款;经纪;担保;信托”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