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R.T.S.P.A.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8539号“b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34226号“B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880474号“BRT·C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具体行业背景不同。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第7、35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和“BRT”百度百科解释、引证商标一撤三文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brt”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BRT·CZ”,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使用的“广告,包括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