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来菁英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30952号“未来星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13680819号“未来星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99701号“未来星球FUTUREP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未来星空”与引证商标一“未来星际”、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未来星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