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一种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1494号“星期5来啦IT'S FRIDAY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形成固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第7319762号“星期五便装Casual Fri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32847号“嘿星期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07890号“星期五 快时尚餐厅fashion restaurant Fri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943061号“油惠星期五Fri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图片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定且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在下文暂不将其作为在先商标加以援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星期5来啦”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星期五便装”、引证商标二“嘿星期五”、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星期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