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镜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17435号“镜暴KINGPAL 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532878号“100岁健康及图”商标、第15300717号“100米”商标、第14443087号“欧炫100”商标、第7890831号“100美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