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350617号“MORNING FRE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RNING FRESH 22350617

阅读:124017 2018-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350617号“MORNING 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不是英语中的常用词汇,而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商标,具有显著性,与指定使用商品之间不存在直接联系,应被核准注册。二、申请…

  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350617号“MORNING 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不是英语中的常用词汇,而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商标,具有显著性,与指定使用商品之间不存在直接联系,应被核准注册。二、申请人已在英国和爱尔兰注册了“MORNING FRESH”商标,证明了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并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广泛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

  2、包含“MORNING”和“FRESH”文字的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ORNING FRESH”构成,其中文分别可译为“早晨”、“新鲜的”,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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