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克西纺织品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479275号“DIXCY SCOT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06682号“schott N.Y.C.”商标、国际注册第1036134号“SCOT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9238号“SCOTT”商标、第12984570号“Scottgol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形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上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我委撤销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其他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COTT”、“DIXCY”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SCOTT”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文字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鞋、雨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